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博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博应缴纳罚金xxxxxx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实现债权为xxxx.xx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赵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1003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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