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
被告:杨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超与被告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高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志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超撤回对被告杨志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