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新明,男,1985年7月8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强家垣村人。
被执行人:王环照,男,1974年4月16生,汉族,柳林县后山垣村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156号、15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新明与被执行人王环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环照名下有车牌号为晋J51478的波罗汽车一辆(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号:0289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环照名下车牌号为晋J51478的波罗牌汽车一辆(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号:028933),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