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豫0304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落款“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应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