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强,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肖国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申请人刘歆华、肖国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7月29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699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止2021年7月29日,肖国强尚欠刘歆华借款70000元;二、肖国强自愿自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2年2月30日前结清全部欠款;三、如肖国强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刘歆华自愿放弃从2021年7月29日起的后段利息,若肖国强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刘歆华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肖国强支付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刘歆华、肖国强于2021年7月29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699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