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志辉,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志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曹志辉酒后驾驶中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马环岛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曹志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志辉具有前科、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曹志辉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曹志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志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志辉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志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