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克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徐克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徐克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徐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克炳与被告徐克熙、徐克树、徐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徐克炳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克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克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克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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