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克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徐克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徐克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徐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克炳与被告徐克熙、徐克树、徐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徐克炳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克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克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克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