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伟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汉彬(系马伟东之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忠财,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伟东与被告马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马伟东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伟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马伟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马伟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文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单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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