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丹,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王立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丹与被告王立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丹于2021年6月24日以被告王立达已返还其全部投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由原告刘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关克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余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