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861Q。
法定代表人:吴剑波,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首珍,女。
被告:刘正杰,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李冬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正杰、李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向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或者未办理缓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诉讼。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