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上诉人向子信、刘秀完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娄底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上诉人向子信、刘秀完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娄底供电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三行“主审人认为,本案为消除危险纠纷。”补正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消除危险纠纷。”。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艳红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彭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