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天地万安矿山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宁北路北、虹云桥西牡丹宝邸小区28号楼2单元7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9E1N539。 法定代表人:车宇,黑龙江省天地万安矿山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梦娴,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1300534858。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天地万安矿山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 以双方再次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再次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天地万安矿山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48.26元,减半收取计20324.13元,由原告黑龙江天地万安矿山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凡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