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李海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京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学文与被执行人李海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9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李海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学文2015年10月25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工资62 670元;二、驳回李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海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学文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海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海鹏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海鹏名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5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海鹏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划拨以上账户案款20 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海鹏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海鹏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等其他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李海鹏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李海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7.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李海鹏现不在户籍地址居住,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8.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鹏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9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秦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