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艳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
被告:陶海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波与被告陶海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艳波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艳波与被告陶海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艳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姜艳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