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厚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颖,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金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甘肃丝绸之路旅居露营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鹏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负责人:刘爱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宁畅行天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西宁市。
负责人:卢国莲,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西宁市。
负责人:包汉珍,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厚平与被告梁金洲、甘肃丝绸之路旅居露营地有限公司、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西宁畅行天下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厚平于2021年4月23日以被告人数众多,其他当事人均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撤回本案起诉之后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厚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厚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9.84元,减半收取计2434.92元,由原告王厚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