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军,行长。
被执行人:张科娜。
被执行人:张科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科娜、张科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张科娜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崇安里5幢一单元202室的房产(含车库)的房地产,成交价为872000元。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扣除诉讼费11094元、执行费11248元)。此外各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884822.09元及相应利息,已履行849658元,未履行35164.09元及相应利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683执24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