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代理人:李常青,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华,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229210516N,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胡晓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濮阳市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9704675R,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晁新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邵波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23000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邹雁以其所有的位于北屯市XX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新疆兴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230000元,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邹雁所有的位于北屯市XX房屋一套【不动产号: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