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金惠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金山区2栋422号。
法定代表人:毛聚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堃,山西德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1)晋710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零四万三千三百七十元五角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亚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谦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