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树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杜金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树泽与被执行人杜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树泽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36360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杜金江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杜金江名下无银行存款 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杜金江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杜金江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杜金江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杜金江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九、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杜金江的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十、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王金柱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