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明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邓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明良、邓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湘0421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唐明良、邓晓红未能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日,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唐明良、邓晓红的银行存款9193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平能 人民陪审员 汪玉龙 人民陪审员 罗增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旷学伟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