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主要负责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研究室移送执行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贾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彦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彦杰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彦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贾彦杰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吉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