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主要负责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研究室移送执行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贾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彦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彦杰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彦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贾彦杰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吉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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