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晓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恒福家园A区。 被告:北京名豪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百合大街11-1号。 负责人:庄永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挚,该公司店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洪伟,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关晓嵩与被告北京名豪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名豪家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晓嵩,被告名豪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挚、初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晓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完成合同内装修全部工程,并支付原告延期赔偿款28068.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与被告名豪家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期约定为2020年10月12日至12月28日,工程款85800元。后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还有部分不合格需要返工,故被告应给我方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名豪家居公司辩称,原告未按按合同约定交付装修费用,现仍有1716元款项未支付,违约在先。装修过程中,原告要求增加主卧衣柜装修项目,相关费用却一直拖欠。同时,原告未按约定在施工期间供暖,导致工期延误。另外因疫情原因影响了工期。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关晓嵩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收据3张、装修合同、两组照片、微信聊天截图、中期变更项目及隐蔽工程明细单。被告名豪家居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施工合同、套餐装修合同、中期变更项目及隐蔽工程明细、收款收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9日,关晓嵩与名豪家居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关晓嵩将其恒福家园A区27号楼2单元201室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名豪家居公司。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工程款分三期给付,一期开工前给付68640元,已经给付;二期工程进度过半给付15444元,已给付。后因为订制材料质量等问题工期延后。至2021年5月15日施工基本结束,双方因为背景墙、石膏线、墙面刮白等质量问题发生分歧,现还有除甲醛项目未完成,剩余工程款171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晓嵩将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名豪家居公司,双方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及时完成施工,现被告自认部分项目未完成,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完成合同约定装修工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违约金的主张,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及陈述事实来看,工期延误双方均有责任,且期间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装修工程中,对于背景墙、石膏线、墙体刮白等存在明显瑕疵,被告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装修工程义务,对工程存在瑕疵的部分进行修补;不能修补的,可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据实在工程款中酌减。 关于剩余装修款,被告可待工程全部完工后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名豪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与原告关晓嵩装修合同约定的全部装修项目;同时完成对背景墙、石膏线、墙体刮白的修补; 二、驳回原告关晓嵩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北京名豪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志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星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