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何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五一农场。

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何思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内资金2,0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1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00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0074账户(实际冻结2,829.78元)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5353账户(实际冻结111,835.30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8328账户(实际冻结1,401,172.77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8918账户(实际冻结2,008.96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4206账户(实际冻结46,909.63元)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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