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心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心宜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心宜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11,500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12,5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以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20年3月27日累计欠原告23,000元,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但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分期还款,现尚欠原告11,500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在开庭时,向本庭提供证据如下:
《还款计划》一份,证明借款金额23,000元,偿还11,500元,尚欠借款11,500元。
被告在开庭时,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份前被告张宇陆续向原告张心宜借款合计为23,000元。2020年3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载明:今张宇共欠张心宜23,000元,首期还款4,500元,以后每月还款1,500元还完为止,4月3日前还4,500元,以后每月15日还1,500元,有欠款人张宇的签名及按的手印,其后被告向原告偿还11,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剩余借款11,500元,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张心宜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提供《还款计划》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偿还剩余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双方对上述借款约定利息的证据,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计算,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心宜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按照本金11,500元,从2021年4月9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张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11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