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胜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明与被执行人王胜群、胡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胜群、胡小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胜群、胡小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大额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21年6月29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胜群、王胜群、胡小军有适合可执行财产。 2021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胜群、胡小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胜群、胡小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胜群、胡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该标的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胜群、胡小军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审 判 员 曾 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倪宏华 代理书记员 熊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