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
负责人陈楠,局长。
委托代理人赫彦明,该局行政审批办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尹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鄢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