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铜兴路信江金贸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6Y08D0P。

法定代表人:陆佳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思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齐仲字第W25号裁决,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鹰潭融世纪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刘思成签订的《借款合同》第26.1条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于北京市海淀区”;《补充协议》中约定:“…现同意将与之相关的一切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双方之间欠款纠纷、抵押权纠纷、债权转让纠纷等),提交齐齐哈尔仲裁委仲裁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属于当事人的重大基本程序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齐仲字第W25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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