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再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被告:刘磊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再明诉被告刘磊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再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再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