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主要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甜,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长桥农场山边作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玲玲,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秋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宝顺、许秋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郑宝顺、许秋碧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5元,减半收取20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书茵 审 判 员 陈春生 审 判 员 陈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国栋 书 记 员 马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