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