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常庄村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09405435。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诚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曦华源16号楼1单元7层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840084213。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诚联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