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旭,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罗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与被执行人罗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的五菱牌汽车,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的房屋已于2019年9月3日过户。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址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958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338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羊 虎 审 判 员 陈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钢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