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委托代理人罗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5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由关联案件(2021)粤0307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调账款项365.2元到本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381.83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主动向本案执行款支付来款项122000元;本案所得款项共计202747.03元;该款扣缴本案执行费2747.03元后将剩余款项2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书面声明其收到本案的执行款共计240000元(一笔款项4000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自行支付、一笔款项200000元由法院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执行请求(含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并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和申请结案。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财产价值24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5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财产价值240000元的查封、冻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47.03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5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财产价值24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