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久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高大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李久春诉被告高大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久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大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久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份被告雇原告和王闯当司机,约定每月工资17000元,第一次出车给原告、王闯拿了1000元生活费,第二次出车又拿了1000元生活费,共欠原告、王闯工资款15000元,分别尚欠原告和王闯每人工资75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未付至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1年2月雇佣原告与王闯开9米6猪笼子车,约定工资为每人8500元,分两次给原告与王闯生活费共计2000元。下欠每人工资7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原告只提交电话录音光盘一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属孤证,以此不能作为唯一定案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久春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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