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曾家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五委十九组。
被申请人:王井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
审理经过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扣押,保全金额壹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扣押被申请人王井波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判长宋志军
审判员班晓伟
审判员陈敏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