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良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林文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吴良姣与被告林文卿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吴良姣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良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吴良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