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被执行人:艾尼完·亚孙,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麦盖提县扎拉特镇43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尼完·亚孙与被执行人李德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0301元,尚有3030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