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兆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兆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兆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兆君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兆君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