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海平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10单元第4层H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556951982。
法定代表人:何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熊芮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科园北路1号18栋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XXMN5C。
法定代表人:叶**,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海平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平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平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重庆海平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多收取的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海平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平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