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殿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滑县人,现住阳泉市矿区。
被告:毕瑞先,男,汉族,1973年3月生,和顺县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殿发诉被告毕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毕瑞先的详细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殿发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87元,依法退还原告张殿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美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鹏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