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瀚鸿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800MA5MRQFK3M,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晓芳。
被执行人郑昭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广西飞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POL3EX3,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228号新城国际17号楼B123号。
法定代表人:郑昭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瀚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飞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昭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981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飞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昭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瀚鸿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合同价款7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飞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7日由其独资股东决议解散,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裁定追加其独资股东郑昭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昭芳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支付宝、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查明被执行人郑昭芳有银行存款3875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查明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合同价款66125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