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刚,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陈旭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吴刚与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旭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作出的(2020)川1802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陈旭东以重庆信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川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青龙场至眉山试验段E1标段的工程款1,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并扣划被执行人陈旭东(身份证号码513101198407231611)以重庆信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川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1,500,000元工程款至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牟虹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