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客运站北。 法定代表人:于海成,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盖喜财,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
审理经过
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盖喜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盖喜财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72元,减半收取计267.86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兴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初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