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农资公司会计,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刘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创锦沅汶律师事务所 律师,住伊宁市解放路*号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梅于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云清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继续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梅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云清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素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展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