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山,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张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诉被告张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山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对被告张宝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金山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