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3号楼1411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迪,王俊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1。
法定代表人:陈金光。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晟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