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西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务农,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张香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殷西永与被告王**、张香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殷西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殷西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殷西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