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唐齐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泽光与被告唐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泽光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泽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孟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