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川配载中心,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茂源小区。
经营者:吴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绿江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慧,该中心经理。
被告:蔡云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川配载中心与被告蔡云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川配载中心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川配载中心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川配载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川配载中心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8.82元,退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川配载中心16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