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舞钢市李辉庄市场超市,经营场所舞钢市李辉庄市场东口北侧。注册号410481600010782。
经营者:张金凤。
被告:刘志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舞钢市李辉庄市场超市与被告刘志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舞钢市李辉庄市场超市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舞钢市李辉庄市场超市提出对刘志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舞钢市李辉庄市场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舞钢市李辉庄市场超市负担。